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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第三屆全港學生公開比賽」 參賽資格 ○ 參賽者必須為擁有香港居留權、年齡介乎 3 - 21 歲之學生 (年齡以2010年10月1日計算)。 ○ 所有參賽者必須為「業餘」音樂演奏人士。「業餘」即指其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音樂服務或演出。
報名須知 ○ 大會為了讓評判能有充份時間給予每位參賽者個別指導,故此每項賽事之報名人數均設有上限。 ○ 所有報名申請均須於網上遞交。成功遞交者,將於網上即時獲發「確認編號」。 ○ 由於大會並不接受任何參賽資料改調 (包括曲目更改、姓名錯漏) 之要求。參賽者必須於網上遞交報名前,核實所有資料。 ○ 參賽者須於網上報名後之三個工作天內,將報名費支票連同確認編號,郵寄致主辦單位,以確認報名手續。 ○ 名額採先到先得制度。所有因額滿而被拒絕之申請,大會將於2010年10月10日或以前之郵遞方式退回申請人。先後次序將以參賽者郵遞報名費之信封上郵籤日期作準。 ○ 所有未填妥所選曲目、未附報名支票、附上期票、資料錯誤或未完全填妥之報名,均不獲處理。主辦機構恕不個別跟進。 ○ 每位參賽者可參加多項不同樂器及唱歌之賽事。唯每項分級別之同一樂器或唱歌組別內,只可揀選一個級別作賽。 ○ 鋼琴–考試綱目 及 預備組 之 參賽者可於同一級別中,在多個組別報名作賽 (例:可同時報名鋼琴三級之曲目組,及鋼琴三級之演奏組)。唯在每一組別內,只可參賽一次(例:在鋼琴三級之曲目組只可遞交報名一項)。 ○ 鋼琴–流行曲目組、二重奏組及蕭邦紀念組:參賽者只可選報一個級別,但同一級別內,可遞交多於一個報名,以選報不同樂章。 ○ 獨唱–預備組:參賽者可選報多於一個之報名,唯選報之項目必須為不同語言之曲目(例:可同時選報英名指定歌曲,及普通話曲目)。 ○ 違規者一經核實,主辦機構可於賽程當中–報名、作賽前後、宣佈賽果前後,毋須參賽者同意而取消其參賽者資格,及沒收已繳之報名費。 ○ 參賽者出席與否,報名費一概不獲發還。
獎項安排 ○ 每位出席之參賽者均獲分紙乙張。 ○ 每項賽事以小組形式進行。15人以上組別,每組設有冠、亞、季軍各一名及優異獎兩名與達標參賽者,各獲獎狀及獎杯乙座。 ○ 15人以下組別,每組設有冠、亞、季軍各一名與達標參賽者,各獲獎狀及獎杯乙座。 ○ 每組之冠軍得獎者,得分必須達85分或以上。亞軍及季軍亦必需獲得80分或以上。 ○ 評判及賽事委員會有權因應每組參賽人數及參賽者水準,作出相應之獎項安排,而無需事先通知。 ○ 未獲名次之參賽者,將獲大會頒發「參與獎章」,以兹鼓勵。 ○ 凡獲取75分或以上之參賽者,將獲大會頒發「優良証書」;74分或以下者,則獲發「參與証書」。 ○ 所有違規及被取消參賽資格者,將不獲大會發與任何參賽証明。
賽事安排 ○ 賽事將於2010年10月中 至12月進行。參賽者有機會被安排於上課日子作賽。 ○ 大會將於2010年10月6日在網頁內發放比賽安排,參賽者須自行查閱。大會恕不另行個別通知參賽安排。遺漏者自誤。 ○ 大會只接受考試原因之賽事更改要求。參賽者必須於大會宣佈安排後之3日內,以書面形式,連同學校証明,遞交本會批核。逾期者自誤。核準與否,須視乎時間及組別之配合。 ○ 大會並不接受除考試原因外之賽事更改要求,包括表演排序、日期及時間等。如未能依時表演,則視作棄權論。 ○ 大會有權因應情況,取消任何賽事。有關參賽者將獲發通知。 ○ 參賽者必須嚴格遵守大會所指定之表演時限。如表演超時,評判將要求參賽者暫停。未能遵守者,將被取消資格。 ○ 參賽者必須在宣讀其姓名及次序時作表演。遲到者,可於該組最後參賽者表演完畢後表演;唯該參賽者只會獲發評判評語,將不獲分數及名次。 ○ 評判有權在表演當中,終止參賽者之表演。 ○ 除鋼琴外,參賽者必須自備樂器。 ○ 西樂(除鋼琴外) 及獨唱組別之參賽者需自行安排鋼琴伴奏,大會並不接受錄音伴奏。 ○ 會場內,並不提供賽前練習之安排。 ○ 參賽者必須以正版樂譜作賽,並提供一份影印本,於會場報到時遞交,以作為評判參考。如參賽者作賽時不需樂譜,則需為評判提供正版樂章。 ○ 所有提交之影印本樂譜,將不獲發還。 ○ 請勿與同組參賽者共用樂譜。 ○ 凡以影印本作表演者,大會將取消其參賽資格。 ○ 大會將為評判預備「鋼琴流行音樂組」及「獨唱組-預備級」之指定曲目。凡該組別之參賽者,毋須為評判準備樂譜。 ○ 參賽者比賽時演奏之曲目必須與報名資料相同,如有不附,將被取消參賽資格。 ○ 除了賽規註明 或 樂章內載有D.C.或D.S.外,參賽者不可重覆演奏。 ○ 參賽者可選擇視譜作賽;唯大會鼓勵參賽者牢記樂章,以確保演出流暢。 ○ 賽事及評選進行中,除大會攝影師外,其他所有攝影或錄音,均嚴禁進行。違規者將被大會取消參賽資格及勒令離場。 ○ 所有參賽者必須準時出席該組賽事,直至完結。評判將於該組賽事完結後,即時給予每位參賽者評語,而賽果亦即時宣佈。
其他規則 ○ 所有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之各項規則。違規者,主辦機構將取消其參賽資格。 ○ 所有任何有關賽事安排、賽果之投訴等,必須於比賽後10天內,以書面形式,連同申訴費用$50,遞交本會處理。如申訴得席,申訴費將獲發還。 ○ 主辦機構、有關籌委會及評判所作出之決定為最終依歸,任何人不得異議。 ○ 主辦機構保留任何賽事規則及條款、獎項、比賽及評判安排之更改權利,而毋須事先作出知會。 ○ 請留意本會網址 www.recital.com.hk 以取得最新消息及有關資料。 ○ 如有任何查詢,請以電郵與主辦機構聯絡。(恕不接受電話垂詢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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